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62号

发布时间:2025-07-07来源: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51062

 

    :X,男,公民身份号码42XXXXXXXXXXXX3012

     :湖北省XXXXXXXXX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磊,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会虎,卢  强,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2025〕XXXX号),告知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监督。按照省政府复议监督要求,本机关于5月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年3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其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肉松面包”实际添加的是肉松粉,而非商家宣传的肉松,申请人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3月2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告知:“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程序不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举报南阳宛城区XXX食品销售店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被申请人于3月4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案涉产品名称为“香松奶酪棒面包”,产品配料表中含有配料“肉松粉”,现场打开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发现申请人反映的案涉产品“香松奶酪棒面包”,商品标题宣传有“葱香沙拉肉松味奶酪棒、爆浆香葱肉松味面包、葱香肉松味奶酪棒面包、葱香爆浆肉松味奶酪棒面包、葱香肉松味奶酪棒”,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肉松面包”。申请人反映的“肉松”字样,被举报人解释是产品标题中使用过,因自查中发现,已自行改正。被举报人出具“香松奶酪棒面包”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销货清单及情况说明。被举报人在网店销售“香松奶酪棒面包”商品标题宣传有“肉松”,配料表中为“肉松粉”的行为,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 3月18日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查询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投诉32次、举报121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5年3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南阳宛城区XXX食品销售店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3月4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经询问被举报人称网上宣传标题用语不当行为已自行改正,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厂家资质、销货清单及案涉产品质检报告等材料。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3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改正,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7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