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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61号

发布时间:2025-07-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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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51061

 

    :X,男,公民身份号码13XXXXXXXXXXXX4817

     :河北省XXXXX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磊,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会虎,卢  强,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宛政复不受〔2025〕XXXX号),告知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监督。按照省政府复议监督要求,本机关于5月7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南阳XXXX有限公司购买了案涉产品“地道肉肠”,因案涉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内容为: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通过淘宝平台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店铺花费 10.9元购买了“地道肉肠”,收到货后发现案涉产品已经出现化冻的情况,经查发现案涉产品仅采用普通快递的方式进行运输,并非通过冷链运输,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且案涉产品自身也标注了贮存条件-18℃以下洁净冷库中保存,因此被举报人销售的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案涉产品,产品贮存条件为:-18℃以下洁净冷库中保存,保质期:12个月;现场对已进行包装准备发货的案涉产品检查,案涉产品外层包装为:泡沫箱;泡沫箱内放置有保温袋,冰袋4包;保温袋内放置有案涉产品,经测量,即将寄出的案涉产品温度为-7℃。被举报人出具案涉产品的检验报告及情况说明。

被举报人运输中采取了一定措施,使用了泡沫箱、保温袋,但未按冷冻要求的-18运输发货,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对被举报人下达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XXX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宛市监责通字〔2024XXXXXXX,要求被举报人停止不符合冷冻食品运输要求的行为,依照冷冻食品运输要求,委托符合冷链运输条件的运输公司配送。12月15日,被举报人与具有冷链运输资质的南阳市XXXX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委托南阳市XXXX有限公司冷藏运输。因被举报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被申请人12月12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2月17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南阳XXXX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冷冻食品要求进行运输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12月1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存在冷冻温度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被申请人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于12月15日改正,同时提供了被委托企业运输资质、货物运输合同及案涉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之规定,于12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2月17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对被举报人存在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及时改正并提供了佐证材料。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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