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56号
申 请 人:李 X,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0517
任 X,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0688
地 址:XX县XX乡XXX村XX庄X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皇甫光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继金,市自规局工作人员
陈 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反映“查处实施失效征地批复申请书”一事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于2025年5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依法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函》。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XX县XX街道XXX村XX庄村民,有集体土地上住房及附属设施位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2019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9〕XXXX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准征收的范围内。但XX县人民政府和XX县自然资源局、XX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直到去年才启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房屋的工作,实施失效征地批复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为此,申请人2025年3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查处实施失效征地批复申请书》,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称“不存在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情况,所以反映的批文自动失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土地违法事实不存在。”拒绝依法履行查处职责。1.《告知函》认定“不存在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情况”与去年才启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款等征地实施行为、去年才将被征收地块部分交付使用的事实不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应当予以撤销。2.《告知函》认为“用地或者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等是过程性行为,不宜割分开来做单独判断”,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第十九条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明显不符,应当予以撤销。3.《告知函》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等明文规定履行立案查处职责,也损害了申请人等人要求重新履行征地程序、依据与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相适应的新标准和新的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补偿安置待遇的权利,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告知函》作出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查处申请书,4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函》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已签收,符合法律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告知函》告知内容适当。1.征地程序合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6日批准案涉土地征收,XX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6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第XX号),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XX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5日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9〕年第XX号),程序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2.实施行为的连续性。自2019年批准至2024年启动补偿协议签订,征收工作由XX街道办事处分阶段推进,包括土地调查、权属确认、补偿协商等,符合《严格土地管理决定》中对“实施征地行为”的界定,征收行为未中断,不构成“两年未实施”。
三、《告知函》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将“用地或补偿安置行为”视为整体过程性行为,违反《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及《意见》规定。案涉地块的补偿方案已于2019年依法公告,且补偿工作持续实施至2024年,属于“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形,符合法规要求。征地行为包含公告、补偿、安置、用地等多个环节,需整体判断。申请人将“签订补偿协议”等具体步骤与整体征地行为割裂,系对法规的误读。
四、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依法核查义务履行,收到查处申请后,责成XX县自然资源局成立专班调查,核查内容包括征地程序、补偿实施、用地进展等,已全面履行职责。
综上,案涉征地批复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告知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XX县XX乡XX(X)X村XX庄村民。2019年10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批准XX县政府征收包括案涉区域在内的25.1286公顷集体土地作为XX县2019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同意XX县政府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2019年11月6日,XX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第XX号),启动征收程序。2020年起,征收部门陆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2025年3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实施失效征地批复申请书》,以XX县超期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行为违反《严格土地管理规定》及《意见》中关于征地批复两年有效期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调查后,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告知函》,告知申请人:1.该批次用地项目符合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征地报批前,XX县原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了告知、确认、听证等工作程序。2.征地批复失效的前提条件是市、县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而用地或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等是一个过程,不宜分开单独判断。3.案涉被征收土地是省政府2019年10月26日作出批复同意实施征收,XX县政府于2019年11月6日公布征收土地公告,XX县自然资源局12月5日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XX县XX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征收程序合法,征地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存在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情况,所以反映的批复自动失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土地违法事实不存在。
《告知函》于2025年4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4月24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河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8日作出《批复》后,XX县人民政府2019年11月6日即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陆续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相关征收行为一直在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情况”。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后,被申请人调取了XX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的相关手续,未发现申请人所述违法行为,作出《告知函》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反映“查处实施失效征地批复申请书”一事的告知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