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54号
申 请 人:马X瑞,女,公民身份号码13XXXXXXXXXXXX032X
住 址:河北省XX市XXXXXX 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 正,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延军,高新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宛高2025〕第411XXXXXXX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举报线索,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信,书面投诉举报河南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持妆遮瑕粉底液”,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4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你关于河南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基础,未援引任何法律依据,也未告知救济途径。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按照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调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举报河南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持妆遮瑕粉底液”存在不符合其所标注的执行标准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3月2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被举报人证照齐全,现场对案涉产品进行检查, 被举报人销售的案涉产品完全符合具有护理人体皮肤的流动性乳化产品(1.粉底液具有流动性2.粉底液的乳化流程和常规的乳液的乳化流程完全一致,本身就是在乳的基础上增加了具有修饰功能的粉质在体系中)粉底液里添加的功效成分具有护肤的作用,并且粉底液本身还具有遮瑕效果,所以遮瑕并没有任何的夸大其词,从任何方面来说粉底液都适用GB/29665的执行标准;(GB/T 29665-2013标准适用于护理人体皮肤的具有流动性的乳化型化妆品)不存在使用执行标准错误的违法行为。因此,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
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4月7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4月9日通过邮寄《告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二、查询全国12315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344次,投诉321次,不符合消费者的定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不存在,其所作所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河南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持妆遮瑕粉底液”存在执行标准标注错误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3月21日收到后于3月2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于4月7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4月8日作出《告知书》并于4月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行国家标准中暂未对“粉底液”产品有强制性标准。结合该产品性状、成分、功能,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使用“护肤乳液”标准GB/29665符合规定。因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仅对实名举报人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告知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宛高2025〕第411XXX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