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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48号

发布时间:2025-06-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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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51048

 

   人:王X,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1516

      址:卧龙区X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张X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

委托代理人:陈  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沛,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X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2025年4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4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XXX项目的业主,于2024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或保存了案涉申请信息。其次,被申请人未尽到全面的检索义务。最后,被申请人不公开案涉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依申告〔2024〕XX号),2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申请人已签收,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XXXXX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经查阅档案并检索,该项目土地由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出让,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费凭证”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建议申请人向卧龙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查询办理。经查阅档案并检索,未检索到该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地形图、建筑施工图、分层面积表、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日照分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无法公开。被申请人以附件形式向申请人公开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副证、用地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南阳市XXXXX有限公司办理规划手续的申请、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总平面图及鸟瞰图。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XXXXX(XX广场)地下负一层BXX部位项目业主。该项目属于问题楼盘项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项目的:1.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节能审查意见书;4.建设用地批准书;5.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设计该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费凭证;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用地红线图);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图设计图两份、建筑施工图一套、分层面积表、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日照分析文件一份、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

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于2月5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1.经查阅档案并检索,该项目土地由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出让,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费凭证”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建议申请人向卧龙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件及附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建议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查询办理。3.经查阅档案并检索,未检索到该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1/500或1/1000地形图、建筑施工图、分层面积表、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日照分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无法公开。4.被申请人以附件形式向申请人公开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副证、用地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南阳市XXXXX有限公司办理规划手续的申请、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总平面图及鸟瞰图。《答复书》于2025年2月5日向申请人代理人邮寄,申请人代理人于2月7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该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分项检索和查找,对未查找到的部分,依法向申请人答复经检索不存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建议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属于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不动产查询窗口进行查询,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查找到的案涉项目的相关资料,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2025年1月8日作出延期答复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于2月5日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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