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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47号

发布时间:2025-06-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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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51047

 

   人:董X,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0078

      址:卧龙区XX乡XX村XX X组XXX号

委托代理人:张X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

委托代理人:陈  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沛,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X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2025年4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4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XXX项目的业主,于2024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或保存了案涉申请信息。其次,被申请人未尽到全面的检索义务。最后,被申请人不公开案涉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依申告〔2024〕XX号),2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申请人已签收,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XXXXX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经查阅档案并检索,未检索到该项目的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土地核验意见表,无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纸、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建议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查询办理。案涉项目属于问题楼盘项目,依据问题楼盘化解相关文件要求据实核实,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被申请人将案涉项目XX#-XX#楼处置化解现状核实情况说明函、南阳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竣工成果、南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意见、案涉项目的规划条件及补充意见,以附件形式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XXXXX(XX广场)地下负一层BXX部位项目业主。该项目属于问题楼盘项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项目:1.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2.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3.由被申请人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4.涉及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5.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6.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7.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8.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10.土地核验意见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签收,于2025年1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于2月5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1.经查阅档案并检索,未检索到该项目的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土地核验意见表,无法公开;2.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建议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公开。3.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按要求携带相关申请资料到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予以查询办理,不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4.该项目为问题楼盘项目,根据问题楼盘化解相关文件要求据实核实,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向申请人公开该项目处置化解现状核实情况说明函、南阳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竣工成果、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意见、该项目的规划条件及补充意见。《答复书》于2025年2月5日向申请人代理人邮寄,申请人代理人于2月7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该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分项检索和查找,对未查找到的部分,依法向申请人答复经检索不存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建议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属于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不动产查询窗口进行查询,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查找到的案涉项目的相关资料,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2025年1月8日作出延期答复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于2月5日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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