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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46号

发布时间:2025-06-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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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51046

 

   人:张X华,女,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0366

      址:卧龙区XX镇XX村XX XX组

委托代理人:张X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

委托代理人:陈  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沛,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2025年4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4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XXX项目的业主,于2024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或保存了案涉申请信息。其次,被申请人未尽到全面的检索义务。最后,被申请人不公开案涉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依申告〔2024〕XX号),2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申请人已签收,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XXXXX20号厂房大楼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经查阅档案并检索,未检索到该项目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日夜景效果图、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现势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shape格式,电子版),无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测绘报告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建议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公开。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公示牌及现场公示图片、一期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及现场公示图片以附件形式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XXXXX20号厂房大楼项目业主。该项目属于问题楼盘项目。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XXX20号厂房大楼项目:1.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2.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4.房屋测绘报告;5.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日夜景效果图、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现势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shape格式,电子版)。

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申请,2025年1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于2月5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1.经查阅档案并检索,未检索到该项目的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日夜景效果图、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现势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shape格式,电子版),无法公开。2.房屋测绘报告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建议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公开。3.将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公示牌及现场公示照片、一期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批签公示及现场公示图片予以公开。《答复书》于2025年2月5日向申请人代理人邮寄,申请人代理人于2月7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该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分项检索和查找,对未查找到的部分,依法向申请人答复经检索不存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屋测绘报告,建议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开,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查找到的案涉项目的相关资料,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申请,2025年1月8日作出延期答复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于2月5日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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