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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45号

发布时间:2025-06-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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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51045

 

   人:张X玲,女,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4526

      址:宛城区XX乡XX村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

委托代理人:陈  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沛,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2025年4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4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已向宛城区政府、宛城区自然资源局申请过政府信息公开,宛城区政府、宛城区自然资源局称征收主体是南阳市人民政府。宛城区X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既然认定了申请人女儿房屋属于2009年7月25日之后新建的,就一定有拆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的情况。关于拆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属物的登记情况,被申请人说不是其保存或制作,是在撒谎,该资料要求永久保存。另外,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南阳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办法》要求,调查登记结果由自然资源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共同保存,用于后续补偿争议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申请人已签收,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南阳市政府关于印发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建设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征收主体,XX街道XX社区在2009年7月25日之前关于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建设区域拆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为:《通知》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南阳市人民政府已在官网主动公开该《通知》,申请人也可自行登录查阅和下载,网址:https://www.nanyang.gov.cn/2009/10-27/317852.html。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拆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基本情况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宛城区政府或XX街道XX社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答复内容适当,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印发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建设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及征收主体、XX街道XX社区在2009年7月25日前关于第七届农运会体育场馆建设区域拆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基本情况。被申请人4月7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1.《通知》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南阳市人民政府已在官网主动公开该《通知》,申请人也可自行登录查阅和下载,同时向申请人提供了查询网址。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拆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基本情况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宛城区政府或XX街道XX社区申请公开。《答复书》同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4月9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通知》并非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予以告知,同时告知了申请人通过政府官网进行查询的路径,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街道XX社区在2009 年7月25日前关于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建设区域拆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基本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通知》第八条明确,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建设区域的具体操作由宛城区与卧龙区各自负责。因此涉及宛城区XX街道XX社区的拆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基本情况并非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宛城区政府或XX街道XX社区申请公开,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签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4月7日作出《答复书》当日向申请人邮寄,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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