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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44号

发布时间:2025-06-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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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51044

 

    :  X,男,公民身份号码62XXXXXXXXXXXX0611

     :甘肃省XXXXXXXXXXXXXX小区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磊,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可,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1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年2月27日在XX中医馆购买治疗胃病的药品,该药品无包装、标识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国药准字等重要的药品信息,结合诊所大夫口述为其自制药丸。被举报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申请人于3月2日通过12345热线向被申请人投诉,3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身份证信息等材料,申请人于当日将相关证据材料发送至被申请人指定邮箱,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法将申请人投诉转至12315平台处理。3月16日,申请人为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4月1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称:“涉案药品是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传统工艺制成的制品。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畴。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案涉药品属于提前制作好的违法药品,批量制作后,销售给相同病情的患者,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3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举报XX中医馆涉嫌销售无包装、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的自制药丸。接到举报单后,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述治疗胃病的药丸,被举报人提供了申请人的诊疗处方,后经询问被举报人,其于2月27日上午接诊过该患者,经过把脉问诊,患者明确表示不想服用中药汤剂,遂开具处方,用中药饮片制作成中药丸剂,共60g,并告知服用方法每日两次,每次6g。经核查,被举报人销售的自制药丸符合《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第三条 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 第四款 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3.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4月7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二、申请人提出的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具体说明如下:申请人所述“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法将申请人投诉转至12315平台处理”与实际不符,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5日9:55分通过短信平台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在12315投诉或相关信息发送至邮箱后录入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后,被申请人已于3月7日10:56分录入12315平台,并于当日16:01分通过电话660**088告知申请人该情况,申请人表示已知悉。3月13日15:09分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

三、查询12315投诉举报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投诉2次、举报4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5年3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箱发送投诉举报材料,反映XX中医馆涉嫌销售无包装、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的自制药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要求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3月7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分别录入全国12315平台,3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相同事由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3月28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现场未发现案涉药品,被举报人提供了诊所经营资质、处方及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核查延期决定。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4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4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没有主观过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在全国12315

平台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6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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