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43号
申 请 人:刘X波,男,公民身份号码150XXXXXXXXXXXX4350
住 址:内蒙古自治区XX市XX区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 正,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延军,高新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1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限期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南阳高新区XXXX饺子店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调查,商家未取得冷食制售许可,已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宛市监〔2025〕X-1204XXXX)责令商家限期办理冷食制售许可。···”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不符合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被申请人未全面进行案件调查,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存在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按照程序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调查,作出了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举报南阳高新区XXXX饺子店存在未取得冷食制售许可销售凉菜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4月10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证照齐全。小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核准有冷食制售,已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宛市监〔2025〕X-1204XXXX)责令被举报人限期办理冷食制售许可。当场下架停止冷食菜品销售。因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阐明了作出决定的正当性理由,其作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得当。
二、查询12315投诉举报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1789次,投诉4次,不符合消费者的定义。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南阳高新区XXXX饺子店存在未取得冷食制售许可销售凉菜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4月10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因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于4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