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42号
申 请 人:王X云,男,公民身份号码411XXXXXXXXXXXX5711
住 址:河南省XXX市XX区XX路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 磊,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 涛、王 旭,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1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信,被申请人于3月18日签收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经营者不属于违法情节轻微,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举报南阳XXXXXX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铺销售“膝盖热敷贴”页面存在虚假宣传“老寒腿、膝盖疼”等治疗功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于3月2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查看案涉产品后台销售数据显示上架时间2024年10月3日,30日销量35,累计销量62,被举报人对案涉产品进行下架整改。综合考量违法主体的类型、规模,被举报人的主观态度、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程度等,符合《南阳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指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属于及时改正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31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二、查询12315投诉举报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投诉67次、举报65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反映南阳XXXXXX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铺销售“膝盖热敷贴”页面存在虚假宣传“老寒腿、膝盖疼”等治疗功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于3月18日签收,于3月2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南阳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3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31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通过短信平台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