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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41号

发布时间:2025-06-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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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51041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XXXXXXXXXXXX131X

     :南阳市卧龙区XXXX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海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1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202412月18日南阳市卧龙区XXXXX百货超市购买了剪刀使用时发现案涉产品没有中文说明,也没有标识生产厂家等信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商家行为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并责令重作。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单后,2025年1月10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处于营业状态,在被举报人的货架上发现销售有案涉产品现场发现部分案涉产品存在无标签的情况。被申请人2025年1月10日向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接通知后,被举报人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危害后果。因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二)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5年2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经核查,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在被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被举报人及时改正了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2月0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反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违法线索,经核查后是否立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执法办案人员申请,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属于内部程序,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决定,不存在不予立案的其他相关程序要求,没有设定向当事人告知的救济途径的规定,更没有设定向申请人告知救济途径的规定。因此,对于举报类的回复告知,申请人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市场监管部门仅对申请人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而对于作出的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调查取证程序、举报核查结果等,无法定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已完全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已通过平台投诉118次,举报41次,明显不是普通的消费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之规定,不属于消费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职,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事实理由没有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412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其在南阳市卧龙区XXXXX百货超市购买的剪刀没有中文说明,也没有标识生产厂家等信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作出延期核查决定,110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部分案涉产品无厂名厂址、合格证,遂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宛市监责通字〔2025〕XXXXX号),要求被举报人立即下架案涉产品被举报人及时整改后,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项的规定,于12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4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当场责令其改正。改正到位后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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