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40号
申 请 人:吴X波,男,公民身份号码32XXXXXXXXXXXX3036
住 址:江苏省XX市XX区XX街道XXXX X号楼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庆良,柴亚文,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1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撤销不予立案的答复并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南阳市卧龙区XXXX经营部售卖的擦手方巾为三无产品,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4月2日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答复,理由:1.申请人提供了商家售卖的商品为三无产品的证据材料,并且有视频资料证实该产品确实是三无产品。2.售卖三无产品属于严重的违法问题。3.商家的行为不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工单编号为14113XXXX20250320XXXXXXXX的举报单。3月26日对被举报人(南阳市卧龙区XXXX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XX街道XX路XXXX区XX幢X楼XXX)无法找到被举报人,于3月28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3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2025年4月2日)通过平台进行核查反馈。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核查, 3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4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核查反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的处理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按照规定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核查,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职,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南阳市卧龙区XXXX经营部售卖的擦手方巾为三无产品,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3月2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因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无法找到被举报人,通过其登记电话也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于3月28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3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4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因通过经营地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违法线索无法进行核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