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39号
申 请 人:汤X续,男,公民身份号码37XXXXXXXXXXXX3510
住 址:山东省XX市XX区XX街道北部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荣雪,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 博,李 航,示范区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11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告知,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关于南阳XXX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核查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反映其于2025年3月16日在抖音商城(XXX养生酒)平台购买案涉产品“XXX参杞酒”,收货后发现案涉产品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标注食品的相关信息,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诉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索赔1000元,并请立案查处。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高度重视,迅速指派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查明,被举报人是案涉产品的销售者,案涉产品酒瓶外身套有外套,外套是为了美观和保护瓶身,去掉外套案涉产品包装标签标示内容完整,被举报人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地说明其进货来源,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明显违法行为。
二、被申请人关于被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的依据正确、处理适当。根据查明的事实,鉴于被举报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执行了索证索票制度,且案涉产品标签标示完整,不存在申请人反应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法律法规规定,因获取的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于2025年3月28日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依据正确,处理适当。
三、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存在夸大事实之嫌;频繁的投诉举报行为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需要的正当目的性。经查询12315投诉举报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2104次,投诉171次,不符合消费者的定义。申请人明知行政机关已履职,仍进行复议,其复议目的并非监督行政行为,亦非为了退还货款弥补损失,而是在于索取高额赔偿。其行为已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需要的正当目的性,客观上导致了行政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处理结果,行政行为没有不当之处,请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南阳XXX供应链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抖音商城网店销售的“XXX参杞酒”存在未标注食品相关信息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3月2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于3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