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37号
申 请 人:马 X,男,公民身份号码15XXXXXXXXXXXX4511
住 址:山西省XX市XX区XXXXX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 正,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延军,高新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10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重作。2.责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举报奖励,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河南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发现被举报人已下架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被举报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按照程序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调查,做出了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举报河南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抖音商城销售的XX膏存在产品正包装上宣传不添加任何防腐剂不添加色素,但并未按照要求标注出产品中防腐剂以及色素的含量,同时缺少执行标准以及营养成分表等重要内容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3月14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证照齐全,未发现被举报人在网上销售XX膏,经询问,被举报人已下架相关产品。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包装标注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阐明了作出决定的正当性理由,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得当。
二、经查询12315投诉举报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605次,投诉84次,不符合消费者的定义。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河南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抖音商城网店销售的XX膏存在未按照要求标注防腐剂以及色素含量、缺少执行标准以及营养成分表等重要内容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3月14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将产品下架。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由,于3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