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36号
申 请 人:李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677X
地 址:卧龙区XX镇XX街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5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10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中关于XXXXX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补充或变更合同不予公开的决定。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意见征求暗箱操作。被申请人声称已经征求第三方意见,从而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但整个过程对申请人完全保密。未向申请人出示征求意见的正规函件、第三方回复的具体内容,也未说明被申请人如何对第三方意见进行甄别和考量。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在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公开审查中,应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披露,保障申请人能够对该决定进行针对性的质疑和申辩。被申请人此举剥夺了申请人的基本程序权利,导致申请人无法知晓不予公开决定的真实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审查期限模糊且拖延,自申请人提交申请后,被申请人从未主动告知申请人法定审查期限,也未在合理时间节点向申请人通报办理进度,远超正常信息公开处理周期。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行政效率原则,也使申请人在信息获取中处于被动状态,极大影响了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的合理预期,损害政府公信力。
二、《答复书》实体认定错误,商业秘密界定草率随意。被申请人仅仅依据第三方的申请函,就轻易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缺乏严谨、科学的判断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非普通的商业契约,其签订与履行涉及公共资源的分配与使用,关乎城市布局、房地产市场秩序以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合同中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土地用途规划、开发建设期限等关键条款,对于小区业主判断房产合法性、评估房产价值、监督城市规划执行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些信息本质上属于公共事务范畴,不应仅凭第三方申请就简单划定为商业秘密不予公开。公共利益权衡严重失衡,众多业主作为土地使用的直接关联方,对土地出让合同信息拥有合法、强烈的知情权。公开这些信息,有助于业主监督开发商依法依规开发建设,保障自身居住权益,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同时也能够强化公众对土地出让环节的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升行政透明度。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未充分考量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过度偏袒第三方所谓的商业秘密权益,使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严重失衡,作出的决定显失公平公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严重错误,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特申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全面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月20日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送达了《答复书》及相关附件,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4项内容,被申请人向其提供了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变更通知书、立面图、剖面图、地下车位平面图、主要技术指标测绘成果,告知申请人,经查阅档案资料,根据批复项目方案及变更,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1581辆,其中地上3辆(幼儿园区域),地下1578辆,非机动车2201辆。被申请人未制作XXXXX小区土地出让金补缴协议,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南阳市XXXX有限公司关于XXXXX项目信息不予公开的申请函》,说明其申请公开的“XXXXX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或变更合同”,因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行政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通过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XXXXX小区:1.总平面图和详细规划图;2.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数量;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或变更合同;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6.出让金补缴协议;7.外立面图和剖面图;8.地上和地下车库车位图;9.测绘报告。被申请人于1月8日向XXXXX小区建设企业南阳XXXX有限公司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依告〔2025〕第X号),要求该公司15个工作日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或变更合同是否同意公开提出书面意见。该公司于1月13日回函,认为XXXXX项目在办理后期竣工验收时,很多文件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经公司研究,不同意公开相关资料。
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了上述1、2、5、7、8、9项信息。对于第3、4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变更、补充合同,告知申请人,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同时提供了南阳XXXX有限公司回复函。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第6项“土地出让金补缴协议”,被申请人未制作,无法公开。《答复书》及相关附件于1月22日向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
本机关认为:
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在本案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变更或补充合同系行政机关与受让企业签订的合同,既涉及部分公共利益,也涉及受让企业的合法权益信息。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书面征求了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认为合同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事项不予公开,同时向申请人提供了第三方书面回函,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提供了其制作或保存的相关信息,对于不存在的事项向申请人作出了说明,答复内容符合规定。
二、被申请人2025年1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1月20日作出案涉《答复书》,1月22日向申请人电子送达,期限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案涉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被申请人已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申请人可通过“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土地供应-土地出让结果公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 G2020-XX”渠道查询获知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