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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158号

发布时间:2025-10-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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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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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1010日收悉

你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提交的河南交警短信告知只是对违法行为的初步认定,并要求相对人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进一步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处理时,根据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可能作出行政处罚,也可能采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处罚。因此,短信告知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程序性事项,并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不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短信告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若你的陈述申辩意见未能通过,请针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管12123”中的行政处罚电子凭证申请行政复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若你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召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应以南召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复议被申请人,向南召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南召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为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你可邮寄相关材料至南召县人民政府。联系地址: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290号,联系电话:0377-66XXXX78。若你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南阳市交警支队或相关大队作出,应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南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为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你可邮寄相关材料至南阳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南阳市卧龙区范蠡东路1666号,联系电话:0377-63XXXX70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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