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147号
李X朋:
你以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对你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书面回复为由,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收悉,本机关于7月29日先行受理。
经核实,你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EMS:133XXXXXXXX22)的信件并非是由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收,邮件轨迹显示该邮件送达至高新区某单位,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收到你提交的履职申请。此外,该履职申请于2025年3月4日被签收,若相关行政机关未在60日内向你作出回复,你至迟应当在7月3日前申请行政复议。你本次于7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