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146号
南阳市XXXXXX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7月14日向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回函》,于9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回函》系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之间的往来公文,未直接向你公司设立权利义务,未直接对你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你公司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