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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138号

发布时间:2025-09-2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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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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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为由,于2025年915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你于2025年6月11日在南阳市XXXX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平台网店购买商品时发现商家涉嫌存在虚假宣传“低糖”的行为,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于6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你立案情况:“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我要举报”入口的“举报须知”中明确提示:“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在本案中,自主选择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举报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不具备对举报事项按照投诉程序处理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已对你的举报进行处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提交了符合形式与内容要求的投诉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5年9月,你已通过12315平台提出举报2759次、投诉592次,均系你在不同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后,以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类似理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和举报。你的投诉举报和由此产生的行政复议行为,已明显超过了维护自身受损权益的必要、合理限度,目的缺乏正当性,客观上也消耗了大量的行政资源,不具有值得行政复议程序保护的合法、现实利益。

综上,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为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对于你今后提交的涉及上述争议的相同或类似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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