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137号
王X业:
你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你的投诉事项作出处理,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查,你于3月29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份《关于河南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产药品的投诉、举报书》,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后于4月22日将举报事项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转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4月23日分流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同日作出《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宛市监消保分告〔2025〕第XXXX号),告知你已将举报单分送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处理,宛城分局于5月15日通过短信告知你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你本次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投诉、举报书》中事实和理由及请求明显属于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依法查处的举报行为,而非投诉行为。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你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经审查认定你是举报行为,遂将举报事项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分流至有管辖权的宛城分局办理。宛城分局于2025年4月23日收到你的举报单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你送达,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你提交了符合形式与内容要求的投诉,你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你的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