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135号
徐X信:
你对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411XXXXXXXXXXX50)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2日收悉。
《违法停车告知单》只是对违法停车事实的初步认定,并要求相对人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进一步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处理时,根据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可能作出行政处罚,也可能采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处罚。因此,《违法停车告知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程序性事项,并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不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停车告知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若你对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应以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复议被申请人,向邓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邓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为邓州市司法局。你可邮寄相关材料至邓州市司法局。联系地址:邓州市新人民路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77-62XXXX16。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