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134号
丰X妞:
你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在12345平台上告知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处理结果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2日收悉。
经审查,你于2025年5月27日通过南阳XXXXXX有限公司“XXXX张老师”购买了“XXXXXX实战班”课程,双方签订《课程服务合同》,实际学习中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你认为无法达到学习目的,遂要求被投诉人退费,被投诉人以“超过7天冷静期”“课程已使用”为由拒绝,你于8月15日在12345平台提交投诉工单。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工单后进行调查处理,因被投诉人称“已正常给客户交付课程和提供相关的课程服务”,并明确提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8月24日在12345平台告知你投诉终止调解决定。
你购买商品后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你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你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