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121号
许X源:
你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25年9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12日收悉。
经审查,你于2025年8月5日在南阳市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设的抖音平台“XX集团臻选店”购买了XX开塞露,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存在违规冒用药品名称、虚假宣传功效及未备案的违法行为,遂于8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8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你投诉受理决定,于9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你办结反馈内容:“经审查,关于南阳市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诉的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第(三)项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我要投诉”入口的“投诉须知”中明确提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在本案中,你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投诉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不具备对你的投诉事项按照举报程序处理的法定职责。在本案中,你购买商品后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你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你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