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107号
张X:
你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2025年2月14日向你作出的举报结案反馈,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已收悉。
经查,你于2024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举报河南XXXXX有限公司开设的“XXXXX7店”网店涉嫌虚假宣传。2024年11月18日,该局对你反映的举报线索予以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你。2025年2月13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市监处罚〔2025〕XXXX号),决定给予该商家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信息同步录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案件办结后,宛城分局于2025年2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向你作出结案反馈,告知你已对商家予以行政处罚。该告知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之规定。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案涉商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未达到《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宛城分局向你作出的办结反馈,不为你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会对你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你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