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97号
生X玲:
你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作出的中止调查决定,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查,宛城分局于1月7日收到你的举报后,对你举报的XXXXXXX白酒涉嫌假冒的举报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于1月26日作出核查延期决定,于2月23日作出举报事项立案决定并于2月24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向你送达,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宛城分局作出的中止调查决定系过程性行为,并非最终调查处理结果,该决定不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你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复议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均未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投诉、举报的核查结果必须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相应处理后,将处理结果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选择短信告知的方式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