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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95号

发布时间:2025-08-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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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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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5年730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8月7日向你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你明确需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何种法定职责,以及你向该单位提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初步证明材料,如履职信函、邮寄信息等。若你对被申请人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关于王X杰反映南阳XX公司收取南阳XXXXX小区业主供热管网建设费问题的回复》不服,请修改行政复议申请书。你于8月7日向本机关邮箱提交补正申请,确定的申请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对南阳XX违法收费行为的包庇行为;3.由复议机关直接认定南阳XX收取城市配套费的行为违法;4.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于2023年向被申请人反映南阳XX公司非法收取南阳XXXXX小区业主供热管网建设费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你作出书面回复。你不服该回复,先后提起复议和诉讼。后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3〕豫1302行初XXX号),撤销了该答复,要求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回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重新向你作出了书面回复。法定期限内,你未对该回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后你通过信访渠道再次反映,纪检部门建议被申请人向你再次进行详细回复。经查,被申请人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新回复内容,是对2023年10月27日回复内容的细化和解释,未有新的事实和认定结论,不对你的合法权益产生新的影响。且信访处理事项回复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你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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