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91号
赵X馨:
你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8月1日收悉。
经审查,你于2025年6月26日在拼多多平台“XXX”网店购买了河南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XX手工精油皂,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为洗涤用品,但在其外包装上使用了“对儿童的湿疹、过敏、潮红、瘙痒有抑制作用”等宣传用语,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7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你投诉受理决定,于7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你办结反馈:“经调查,河南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行销毁现有的商品外包装,重新设计外包装。河南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拒绝调解,不同意赔偿。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建议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我要投诉”入口的“投诉须知”中明确提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在本案中,你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投诉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不具备对你的投诉事项按照举报程序处理的法定职责。你购买商品后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你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你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