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88号
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不服南阳市财政局2025年2月26日作出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宛财政决定〔2025〕XX号,以下简称《缴纳决定》),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已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XX小区作为原南阳市卧龙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的职工集资房遗留项目,于2022年纳入南阳市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台账。原南阳市卧龙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作为XX小区建设方,依法应当承担规费缴纳义务。该局在机构改革后,相关行政职能由你单位、卧龙区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卧龙分局分别承担。案涉规费缴纳义务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范畴,因此不属于机构改革的事项,而是属于原单位遗留问题。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有效清缴历史遗留集资房项目欠缴规费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化解处置措施。卧龙区问题楼盘化解办、卧龙区光武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也对妥善解决XX小区问题提出了化解措施。为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解决好购房户办证问题,同时兼顾相关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不受影响,本案争议通过问题楼盘化解处置的相关政策予以处理更为妥当。你单位及卧龙区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卧龙分局作为原建设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积极与规费征缴单位对接,配合规费征缴单位、不动产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综上所述,你单位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