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84号
洪X旭:
你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于2025年6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补正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18日、7月28日收悉。
经审查,你于2025年4月17日在南阳XXXX有限公司开设的美团网店购买了充电宝,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外包装缺失生产厂家和生产地址,经查询案涉产品3C证书状态为撤销,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4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你投诉受理决定,于6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你办结反馈内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在本案中,你购买商品后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你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你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