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81号
李X华:
你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材料已收悉。你要求本机关确认卧龙区人民政府不处理你提交的《关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申请书》违法,并责令卧龙区政府立即履行相应职责。
经查,你因不服卧龙区政府2024年7月31日向你作出的《关于您<补偿安置申请书>的答复》,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审查后认为,你要求卧龙区政府对你已拆除房屋的添附部分进行补偿安置。卧龙区政府与南阳市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约定只对XXXX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其债权债务关系由XX公司处理。该协议上,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你均有签字。你与XXXX公司的民事纠纷、与征收部门的行政纠纷均已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论述。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宛政复驳〔2024〕XXX号)并依法向你送达,你的代理律师夏X露于11月28日签收。
你本次向卧龙区政府提交的申请事项与此前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事项一致,均是要求征收部门对你租赁厂房的装修添附部分进行补偿。卧龙区政府2024年7月31日已对你作出书面回复,本机关亦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你以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卧龙区政府是否作出处理,不为你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你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