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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71号

发布时间:2025-07-2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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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71号

 

X宇:

你于20255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南阳市XX医院、南阳市XXXX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存在诊疗过错进行处罚案件的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收悉。经你补正后,本机关于5月23日先行受理。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11月19日,你通过电话向南阳市卫健体委举报,反映你母亲杨X荣2023年1月在南阳市XX医院传染病科住院期间、2024年4月在南阳市XXXX医院骨科住院期限,两医院存在病历不规范,大部分病历都没有记录,要求进行查处。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综合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20日、11月21日分别对南阳市XX医院和南阳市XXXX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11月22日出具《关于对群众投诉南阳市XX医院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未发现你反映的病历记录不规范及用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该调查结论通过电话向你进行了告知。

二、2024年10月9日,南阳市卫健体委根据你申请,委托南阳市医学会对你母亲诊疗情况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南阳市医学会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南阳医鉴〔2024〕XXX号),认为你母亲杨X荣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同时告知你,如不服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南阳市卫健体委提起再次鉴定申请,到河南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三、2025年3月12日,你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复议机关认定南阳市卫健体委在委托鉴定中乱作为、非法,要求南阳市卫健体委赔偿你2000元误工费、差旅费和2000元鉴定费。本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向你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2025〕XXXX号),告知你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该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四、另查明,2024年11月30日起,你多次通过向河南省卫健委、南阳市纪委监委等提出举报,反映你母亲在南阳市X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院过度治疗、南阳市卫健体委强行让你接受南阳市医学会对该事故的鉴定结果、南阳市卫健体委执法大队不作为、不对医院作出处罚、要求退还2000元鉴定费等事项。南阳市卫健体委按照信访工作要求向你作出回复。其中,南阳市卫健体委于2025年2月19日向你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市卫生健康体育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按照权限针对投诉内容对两家医院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问题,综合执法支队已将调查结论告知。

五、你于2025年3月15日向南阳市卫健体委邮寄信件,备注为“向市卫健委提出查处南阳市XX医院、南阳市XXXX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及诊疗过错问题”。南阳市卫健体委未作出回复。

本机关认为:你本次向南阳市卫健体委邮寄申请,要求南阳市卫健体委对南阳市XX医院、南阳市XXXX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存在诊疗过错一事进行查处。该事项你曾于2024年11月19日电话向南阳市卫健体委提出。南阳市卫健体委调查后,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结论,并通过电话向你反馈。你于2025年2月19日再次提出信访,南阳市卫健体委同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亦对你反映的两家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进行了回应,告知你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未发现你反映的问题,综合执法支队已将调查结论告知,建议你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该处理意见于2月27日向你邮寄,你于3月1日签收。你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未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复查复核,在信访程序处理过程中,于3月5日再次向南阳市卫健体委邮寄信件要求对相同问题进行查处,实质上属于对南阳市卫健体委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南阳市卫健体委对当事人在信访程序中提出的履职申请无论是否答复,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此外,你反映的南阳市XX医院、南阳市XXXX医院存在诊疗过错的问题,南阳市医学会已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依法向你送达并告知了你救济权利。本机关在《行政复议告知书》(〔2025〕XXXX号)已进行详细说明。你再次要求南阳市卫健体委对诊疗过错进行查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你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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