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61号
郭X天:
你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于2025年5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8日收悉。
经审查,你于2025年5月13日在南阳XXXXXX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平台网店购买商品时发现商家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于6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你立案情况:“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我要举报”入口的“举报须知”中明确提示:“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在本案中,你自主选择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举报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不具备对你的举报事项按照投诉程序处理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已对你的举报进行处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你提交了符合形式与内容要求的投诉,你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处理投诉违法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你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