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57号

发布时间:2025-07-08来源:

分享:

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57号

 

X斌等人:

你们以内乡县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责令内乡县政府向你们退还共计750㎡宅基地、恢复宅基地及宅基地上附属房屋的原貌、责令内乡县政府在2025年6月25日前未能退还宅基地及房屋的,按照内乡XXXXXX街区核心地段的土地及房屋综合市场价值作为参考,向你们支付不低于1000万元的赔偿金(赔偿包含直接和间接的各类经济损失费用)。

经查,你们与内乡县XX镇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7日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房屋搬迁、安置、补偿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由XX镇政府为你户提供安置商铺、单元房,同时向你户兑付了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等其他费用。你户签字同意后,自行搬迁并将房屋交由城关镇政府拆除。房屋置换部分因你户在协议签订后对协议事项提出异议及诉讼,故暂未落实。拆除房屋后,内乡县政府未获征地批复先行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相关事项本机关已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5〕XXXX号)中确认违法并予以评述。

你们本次以其占地行为违法为由提出申请,要求内乡县政府返还你户共计750㎡的宅基地,并恢复房屋原貌。在你户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情况下,你们本次复议的实质诉求是对2021年12月27日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应当履行相关程序,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后,与拟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由前述可知,签订协议是征地报批的前置程序。在本案所涉争议中,内乡县政府未批先占的行为虽被本机关确认违法,但并不必然导致前期所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本机关在前述复议决定中,已要求内乡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启动案涉区域土地的征收程序。你们本次要求判定内乡县政府按照内乡XXXXXX街区核心地段土地房屋综合市场价值向你们支付不低于1000万元的赔偿金的请求,是对违法占用土地提出的赔偿请求,与你们2024年12月9日提出的“确认内乡县政府对申请人宅基地被非法征收按照2.5万元/㎡的地价进行补偿,并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请求事项基本一致,本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5〕XXXX号)中已予以评述,不再重复处理。

此外,你们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申请,要求确认内乡县政府适用《内乡县XXXXXX街区建设实施方案》(内县建指〔2012〕X号)对你户进行征收、适用2012年4月17日作出的《公告》安排内乡县XX镇政府组织实施下去的房屋征收补偿的行政委托行为无效,实质仍是对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适用的补偿标准不服;你申请撤销内乡县政府作出的上述安置方案和公告的复议请求,本机关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宛政复驳〔2024〕XXX号、XXX号)中已予以处理,不再重复处理;你申请对内乡县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及公安机关,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你们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与此前多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实质内容基本一致,也未能提交曾向内乡县政府要求返还土地及房屋的申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七)项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7月8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