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39号
朱X萍:
你对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XXXXXXXXX1625)不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收悉,因你于2025年5月14日提交撤回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若你对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复议被申请人,向淅川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淅川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为淅川县司法局(联系地址:淅川县丹江大道淅川汽车站西南侧约50米,联系电话: 0377-69XXXX70)。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