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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38号

发布时间:2025-05-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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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38

 

X柱:

你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于2025年4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12日收悉。

经审查,你于2025年3月18日在河南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开设的拼多多平台“河南XX药品店”购买了复方XXX颗粒,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的说明书未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公布的药品修订要求修订说明书,遂于3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4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你投诉受理决定,于4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你办结反馈内容:“您的投诉我局受理后及时通知了被投诉人,并开展调解工作,但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我要投诉”入口的“投诉须知”中明确提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在本案中,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投诉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不具备对投诉事项按照举报程序处理的法定职责。在本案中,购买商品后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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