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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36号

发布时间:2025-05-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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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36号

 

淅川县XXXX有限公司:

你公司以淅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淅政复决〔2024〕XX号)未得到履行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的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2月25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淅川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问题。

淅川县政府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案涉复议决定,认为XX街道办、县房屋征收办、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未作出回复或未对补偿认定户数情况作出答复,责令三被申请人在30日内对你公司的《认定拆迁户数的履职申请》依法作出处理。2024年8月28日,淅川县房屋征收办、淅川县财政评审中心分别向你公司出具书面答复。淅川县政府2024年10月16日向三被申请人下发《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2024年10月23日,XX街道办向你公司作出书面回复。上述三被申请人经复议机关督促后,已对你公司提交的履职申请作出了书面回复,已履行了淅川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要求“对《认定拆迁户数的履职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职责。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属于新的行政行为,若你对三被申请人新作出的回复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案涉行政争议的化解问题。

淅川县房屋征收办2024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出具的书面回复中,告知你公司,根据《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XXXX棚户区改造方案的通知》(淅政〔2018〕XX号)中,房产管理局负责棚户区的认定及棚户区改造中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工作。2021年8月10日,淅川县房产服务中心向你公司出具《关于提供资金拨付凭证的函》,经研究审议,原则上同意按照你公司申请的216户拨付专项奖补资金(每户2.5万元),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其中要求提供涉及拆迁户的房权证或者房屋买卖协议、交款凭证等。

你公司要求进行拆迁户数认定的实质目的是申请拨付专项奖补资金。由上述方案和函可知,原淅川县房产管理局是案涉资金的管理单位,且户数认定并非申请拨付资金的唯一途径。县征收办2020年7月25日向你公司出具的《关于县XX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情况的说明》中,亦说明了2017年12月登记因时间紧任务重、涉及户数多等情况,为提高工作效率,将部分员工内部租赁及自建房整体测量、整体登记在XX厂名下,具体对应户数、房屋居住人等以XX厂提供的详细资料为准。建议你公司整理相关资料,向淅川县房产中心提出拨付申请并说明情况。

综上,淅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淅政复决〔2024〕XX号)已履行到位,对你公司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你公司要求支付专项奖补资金的诉求,建议向淅川县房产中心另行提出申请。

特此告知。

感谢你公司对南阳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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