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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34号

发布时间:2025-05-1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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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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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21日收悉。

经审查,你于2025年3月9日在XX酒坊购买了人参泡酒,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地址、许可、日期等基本信息,遂于3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3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你投诉受理决定,于3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你办结反馈:“你好,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收到你关于XX酒坊的投诉,由于你未在约定的时间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调解,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商家售卖无标签散酒的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已对该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在本案中,你购买商品后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你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从你提交的证据中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受理、投诉调解、作出调解终止决定并告知你的法定职责,你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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