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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32号

发布时间:2025-05-1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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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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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10日收悉。

经审查,你在南阳市卧龙区XX商贸行开设的网店购买了塑料凳子,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没有厂家信息,属于三无产品,遂于2025年2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2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你投诉受理决定,于2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你办结反馈:“经与被诉方联系,被诉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

在本案中,你购买商品后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你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从你提交的证据中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受理、投诉调解、作出调解终止决定并告知你的法定职责,你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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