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31号
周X强等81人:
你们不服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回复》,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17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你们反映的“XXXX”项目位于卧龙区辖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及机构改革相关情况规定,你们反映的相关事项应当由卧龙区住建部门、卧龙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南阳市住建局作为市一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具备对案涉项目直接进行查处的职责。上述事项本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5〕XXXX号)中予以释明。本次南阳市住建局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是对前述事项及案涉项目被查处事项的解释说明,不对你们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你们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认为南阳市住建局对下级单位未处罚到位的情况负有监督义务。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通常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也不对你们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你们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如对于案涉楼盘项目存在其他诉求,建议你们通过相应渠道依法解决。
特此告知。
感谢你们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