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30号
宋 X:
您对淅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淅政复不决字〔2025〕X号)不服提交的行政复议立案监督申请材料本机关已收悉。
您向淅川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提交调查申请书,要求调查您居住的XXXX小区北门是否属于违建。淅川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向您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您该小区确实存在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执法大队已书面要求其限期于2025年1月10日前整改,相关程序正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您随后于1月20日向淅川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淅川县政府以淅川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已对您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为由,认为您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您送达。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淅川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接到您的履职申请后,向淅川县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了规划核实,确定该小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后,责令违法行为人在2025年1月10日前予以整改,相关程序正在依法进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查处、处罚、强制拆除行为,均需遵循法定程序。从现有材料看,淅川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已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您于1月20日以该局未完全履行拆除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淅川县政府于1月27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之规定。
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您以个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亦不符合上述规定。若您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后续的行政行为侵犯小区业主共有利益,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予以救济的,建议按照上述规定,提交业主委员会处理,或与其他满足条件的业主共同提起复议或诉讼。
综上所述,对您本次提出的立案监督申请不予支持。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