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9号
吴 X:
你以南阳市应急管理局对你的举报未作出书面告知为由,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25日收悉。
经审查,你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微信小程序举报平台向南阳市应急管理局反映方城县XX加油站现场未见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设备,涉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你提交的材料,南阳市应急管理局于3月12日接收并转交属地方城县应急管理局处理,方城县应急管理局经核查后于3月17日在平台反馈:“经核查,现场检查发现方城县XX加油站四台加油机上均安装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
你以南阳市应急管理局未给予你书面回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你通过应急管理部投诉举报平台提出举报,南阳市应急管理局、方城县应急管理局均通过该程序向你反馈了处理进度,相关回复与纸质回复具有同等效力,南阳市应急管理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你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