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5号
王X杰:
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31日收悉。
你以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要求撤销《关于<南阳XX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热力管网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的请示>的法治审核意见》。经查,该审核意见系原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属于内部流程性文件,目的是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不对外公布,也不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效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且原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在2018年机构改革中已予撤销,你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