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4号
郑X超:
你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31日收悉。
经审查,你以南阳市卧龙区XX机械设备制造厂开设的抖音平台“XX光学加工”店铺销售的“XXX玩具”没有厂名厂址、合格证明等为由,于2025年1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要求商家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1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你投诉受理决定,于3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你办结反馈:“经办案人员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南阳市卧龙区XX机械设备制造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南阳市卧龙区XX机械设备制造厂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额外的赔偿。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建议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我要投诉”入口的“投诉须知”中明确提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在本案中,你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投诉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你购买商品后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你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你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