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3号
魏X煊:
你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25日收悉。
经审查,你于2025年2月26日在南阳市宛城区XXX食品销售店开设的拼多多平台“XXX食品销售店”购买了肉松奶酪棒面包,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显示添加的是肉松粉,而非商家宣传的肉松,你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遂于3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3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你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你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你,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你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