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19号

发布时间:2025-04-15来源:

分享:


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19号

 

X东:

你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XXX号)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26日收悉。

经审查,你于2025年2月20日在拼多多平台“XXXXX”店铺购买了南阳市X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鲜椒酱,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涉嫌存在标签虚假标注的行为,遂于2月25日通过书面邮寄投诉举报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要求依法处理你的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月27日签收,经核查后于3月1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XXX号),并邮寄告知你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你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你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你,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你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4月15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