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8号
张X科:
你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21日收悉。
经审查,你于2025年1月1日在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XX广场购买了一袋抽取式洗脸巾,因发现案涉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遂于1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被申请人于1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你投诉受理决定,于3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你办结反馈:“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三)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我要投诉”入口的“投诉须知”中明确提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在本案中,你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投诉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你购买商品后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你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你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