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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16号

发布时间:2025-04-1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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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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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19日收悉。

经审查,你于2025年1月14日在南阳XXXXX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平台“XXX旗舰店”购买了活珠子,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有破碎和变质的,后查询发现案涉产品标示的执行标准不符合相关要求,遂通过书面邮寄投诉举报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要求依法处理你的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3月14日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你:“李X您好!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收到您关于南阳XXXXX有限公司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你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你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你,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你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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