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4号
刘X杨:
你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泄露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信息为由,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24日收悉。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5〕XXXX号),要求你向本机关提供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商家泄露你本人个人信息的具体证据。2月12日,本机关收到你的补正证据材料,于2月19日先行受理复议申请并通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答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答复中,否认存在泄漏你个人信息的情形。
你向本机关提交的《补正说明》中认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泄漏你个人信息的依据是被投诉举报人要求你撤回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认为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向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被投诉举报人泄漏了你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违法泄漏你信息的行为,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驳回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