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2号
王X宇:
你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收悉。
你在复议申请材料中主张,你母亲杨X荣在南阳市XX医院住院期间可以吃饭、下床、走路等,出院时不会下床、走路、说话等;入院时无肺炎症状,医院为套取国家新冠肺炎免费治疗医保基金对你母亲进行误诊误治,导致你母亲瘫痪。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委托南阳市XX会对你母亲与南阳市XX医院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南阳医鉴〔2024〕XXX号),认定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你本次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认定南阳市卫健体委在委托鉴定中乱作为、非法,要求南阳市卫健体委赔偿你2000元误工费、差旅费和2000元鉴定费。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南阳市卫健体委委托南阳市XX会对南阳市XX医院对你母亲的诊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该委托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行政复议的范围。南阳市XX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鉴定的行为属于技术性鉴定,其形成的结论报告属于技术鉴定结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此外,你提交的南阳市卫健体委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已对你进行告知,你要求首次鉴定到南阳以外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事,不符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且南阳市XX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尾页告知你“若当事人对本次鉴定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阳市卫健体委提起再次鉴定申请,到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若你对原鉴定结论不服,可按照上述指引予以救济。
综上所述,你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3月19日